
程兰琴律师,中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核心内容: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具体案情:
甲公司准备建设厂房,委托乙院承担车间、厂房、宿舍的工程设计,设计内容为方案、施工图,标准为国家现行标准。双方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其中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后甲公司厂房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鉴定,乙设计院存在设计错误。双方为赔偿金额问题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两种意见:
意见一:乙设计院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乙设计院承担的是限额赔偿,即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相等。
意见二:乙设计院在单方提供的委托设计合同文本中为己方设定限额赔偿,且在与甲公司签订设计合同时,未将该条款特别说明,应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由于该条款免除了乙设计院在超出设计费之外的赔偿,排除了甲公司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违反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理分析: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提请对方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的设计合同文本由乙设计院单方提供,其中第六条第二款免除了乙设计院在超出设计费之外的赔偿,排除了甲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同时,乙设计院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亦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该条款进行过协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本案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延伸阅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核心内容: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是签订人生中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应该谨慎小心,学习《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权利义务,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规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在本文为大家介绍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1、必须清楚地知道和自己签约的单位究竟是哪个单位。签协议的时候要看清合同双方。通常劳动合同只会出现两方,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2、诚实守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报酬等情况;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签约前既要充分了解单位,也要如实提供情况。
3、分清合同类型。《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类。合同类型直接影响合法权益,不能不分性质一签了之。
4、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不少单位试图不签书面合同而规避法律规定。也有应届生碍于情面只简单地口头协议。这样,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解决起来就会很困难。
5、拒绝不合法要求。《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所以,应注意拒绝交保证金或身份证等习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