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兰琴律师,中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的保全措施是债权人因时间紧迫,不对债务人采取一定措施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下采取的行为。那么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保全措施中的代位权、撤销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关于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这一问题,代位权是其主要措施之一。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般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4种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一般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2种
放弃债权: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
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民事起诉状;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的法律内容,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合同保全措施的主要措施,在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行使利的时限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核心内容:现实生活中,估计大家不知道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纵使我国法律中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的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还有很多人不清楚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下面就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